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婚姻生活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当婚姻关系解除时,这些债务是否仍需要双方共同承担?来看下面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与李某于2019年12月结婚,自2023年8月开始分居,并于2024年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在多个网贷平台借款,截至离婚时仍有4.2万元尚未偿还。此外,陈某曾在借款当天或之后几天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00元、1500元、1000元给李某,李某亦多次微信转账给陈某。陈某认为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一半债务及相应利息。李某则辩称,陈某所借款项主要用于个人投资、偿还旧债及支付工人工资,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尽管案涉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庭审中,陈某认为案涉借款用于家庭生活、自己日常生活费用以及借新还旧;李某对其主张均不予认可。即便陈某多次微信转账给李某,李某亦多次微信转账给陈某,不能以此推断李某知晓陈某转账款项来源是网贷平台借款。故法院认定陈某离婚时未偿还的网贷平台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陈某提起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了两种主要情形:一是“共认”,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后另一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通过部分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行为推定认可该债务为共同债务;二是“共花”,即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家庭衣食住行、共同医疗等“必要且合理”的开支。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陈某的借款既未得到李某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也无证据表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因此被认定为个人债务,李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现实生活中,夫妻财产关系复杂,家庭日常支出多样,若事先未作明确约定,事后往往难以证明某笔借款的具体用途。在此法官建议,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应保持良好的财产沟通习惯,对于大额借贷及资金使用,要达成明确共识,避免因债务归属不明引发纠纷。如发生争议,应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及时收集借款合同、银行流水、消费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债务性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资料来源:端州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律师提示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