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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友扰眠怒冲冠 购斧伤人担刑责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12月05日分类:转载浏览:106次举报

工友同宿本是缘,各退一步海阔天。然陆某因休息时被舍友手机外放所扰,几番提醒无果后,竟将被扰之怨愤化为利斧砍向工友。生活纠纷就此升格为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陆某最终难逃牢狱之苦。

午休惊雷起

2025年2月某日午后,夜班归来的陆某正在宿舍内补觉。同宿舍的李某进入宿舍卧榻休息,并将手机声音外放,且声音很大。补觉被扰的陆某于是出言提醒:“兄弟,你不要开那么大声,这样会影响到我们休息。”对方应声却并未调小音量,仍旧我行我素。如此反复劝告无果后,陆某睡眠被扰的怨气与提醒无果的怒意在宿舍内悄然发酵。

沉默购斧归

眼见自己的提醒皆被李某置之不理,怒火中烧的陆某起身离开宿舍,直奔楼下五金店。当日的13时许,进店后的陆某目标明确,只在斧具区巡视,并未挑选其他器械。不到一分钟,他便选定一把木柄长约40厘米的斧头,扫码支付后便持斧离开,准备回宿舍。从进店到携斧离开,陆某不曾多言,行为举止也未见明显异样。谁又能想到,在陆某看似正常的购买行为背后,却隐藏着血色的凶险呢!

血溅脚踝处

手持利斧的陆某返回宿舍时,躺在床上的李某浑然不觉,任由刷手机的声响在宿舍内回荡。在另一位舍友马某的目睹之下,陆某拎着斧头,直直地朝李某脚踝处砍下,同时口中低吼道:“你这样子搞是没见过死字怎么写。”事发突然,李某还未反应过来便已遭到袭击,无法对陆某的暴行做出有效的应对。尽管李某已经惨叫连连,陆某却仍未停手,而是继续挥斧下劈。在陆某的连砍之下,斧刃破开皮肉,李某的左脚踝处已被伤至血流不止。

报警担刑责

行凶后的陆某并未逃离现场,反而将斧头置于床边,并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自首。后续陆某坦言,李某屡次外放骚扰其休息,令其无法正常工作,怨愤之下,他只想给李某一次印象深刻的教训,希望疼痛能让李某从此收敛一二。

伤人后,陆某见到李某脚踝的血色,这才意识到一时冲动之下所做之事的严重性,遂停止其凶行,并主动报警。但陆某醒悟得太晚,其对李某造成的伤害已然无法逆转。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左侧胫骨下段线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宝安区检察院经审查,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对陆某提起公诉。最后,宝安区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需赔偿李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3.8万余元。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陆某持斧砍击李某左脚踝致胫骨线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且持械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其有自首情节,故作出以上量刑建议。

暴力并非解纷之道,持械伤人必担刑责。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纠纷化解走正途,案底代价伴终身。面对矛盾冲突,务必保持冷静,凭己力无法解决矛盾时,也可寻求同事、朋友或所在单位的帮助,积极协调化解纠纷;一时冲动犯下的暴行可能换来无法挽回的损失,不仅面临巨额赔偿,更可能失去自由,甚至留下影响终身的犯罪记录。

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谨记以礼待人,相互尊重,切莫因一己之便干扰他人生活。

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赵心语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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