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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借款购房,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并共同居住,购房时的借款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12月04日分类:转载浏览:62次举报

山东高法

男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购房,房屋却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且婚后共同居住,这笔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近日,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0年10月,阿宾与小蓉以乙方身份,与案涉房屋原所有权人姚某(甲方)、重庆某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丙方)共同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交易服务合同》,并在丙方居间下签订《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4.6万元全款购买重庆市合川区某小区房屋,当日,阿宾向姚某支付定金1万元。

2020年11月2日,阿宾向同胞兄弟阿林出具《借条》,载明“本人阿宾今借到阿林22.5万元用于购买合川区某小区XX幢10-5房子,借款以转账方式直接转给重庆某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4日,阿宾与小蓉办理结婚登记。此后,阿林因需收回借款及利息,多次向阿宾催讨,但阿宾以无钱偿还为由拒绝。为维护自身权益,阿林将阿宾、小蓉一并诉至武胜县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22.5万元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阿宾对22.5万元借款事实无异议,辩称该款项用于购买结婚用房,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自己与小蓉各承担一半;小蓉主张自己并非适格被告,认为借款发生在2020年11月2日(双方登记结婚前),自己对借款未获利、未追认、未使用,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特征,且认为房屋是阿宾婚前购房后对自己的赠与,自己不应承担该债务。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阿宾向阿林出具《借条》,阿林按约定向案外人转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阿林要求阿宾归还借款的诉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债务性质,虽然借款发生在阿宾与小蓉登记结婚前,但从二人2020年10月共同签订的多份购房相关合同可证实,双方具有共同购买案涉房屋的合意;且借款明确用于购买该房屋,房屋最终登记在二人名下,婚后也由二人共同居住使用。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阿林主张阿宾、小蓉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求成立。

最终,武胜县法院判决阿宾、小蓉共同偿还阿林借款本金及利息。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名均系化名)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如果能证实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例如,一方婚前借款用于共同购房、房屋装修等家庭必要开支,均符合这一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作者:陆均、雍剑波  来源:四川法治报、民事审判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律师提示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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