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08:00-22:00
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朋友圈”的信息,可信么...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12月01日分类:转载浏览:172次举报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初,敏女士在某短视频平台刷到阿伟(化名)的账号,互动后双方逐渐熟悉起来,加上了私人联系方式。敏女士翻看阿伟的“朋友圈”,满屏都是 “低风险高回报”“两个月收益翻倍”的投资动态,大额转账截图、“盈利账单” 看得敏女士心动不已。

2025年1月,敏女士向阿伟询问是否有值得投资的项目,阿伟声称自己在做 “蔬菜进出口生意”,这桩生意依托跨境供应链优势,稳赚不赔,两个月保底有50% 收益。

为打消敏女士的顾虑,阿伟还发来伪造的 “海关报关单”“合作协议”等照片。敏女士被高收益打动,与阿伟签订了《投资协议书》,随后向阿伟的银行账户转入共计10万元。然而,阿伟并未将这笔钱投入所谓的“供应链账户”,而是立即用各种方式转移,将10万元挥霍一空。

到了约定的回款时间,敏女士多次催促阿伟归还投资本金和收益,阿伟则用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后来,敏女士发觉阿伟朋友圈图片多为网图,之前提供的个人信息如公司地址等均为不实信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5年6月,深圳前海检察院经审查后,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阿伟提起公诉。阿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近日,法院判决阿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提醒

社交平台的 “暴富神话”,可能是骗你钱财的精心骗局!“短期高收益”“稳赚不赔”往往是骗局的口号,投资前务必核实项目真实性,保存好相关记录。一旦发现被骗,请立即报案。

来源:前海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提示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海合同诈骗罪入罪标准(参考)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二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九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合同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返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财物不返还的;

(2)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

(3)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4)隐匿、销毁账目的,或者通过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5)携款逃匿的;

(6)没有履行能力,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多次骗取保证金和违约金的;

(7)收到对方财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赌博、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导致财物不能归还的;

(8)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行为人仍将骗取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如炒股、炒期货等活动,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

(9)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221217839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9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8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306分 (优于98.1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1549篇 (优于89.47%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14456 昨日访问量:81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