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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成年子女可以主张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11月29日分类:转载浏览:78次举报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成年子女可以主张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吗?

通常来说:不可以

案情回顾

2023年,阿珍和阿强经宁河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小强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阿强按照判决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判决生效后,阿强依约履行了抚养义务,并在小强进入大学后承担了部分学费。

然而,随着小强年满十八周岁,父亲阿强认为其法定抚养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遂停止支付相关费用。

2024年年底,小强将父亲阿强诉至宁河法院,要求其继续支付抚养费。

阿强在庭审中表示,小强已经成年,自己不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考虑到孩子尚在读书、暂无经济来源,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愿意给予一定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强已年满十八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目前正在大学就读,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畴,因此其父阿强已无承担支付其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父母为年满18周岁成年子女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系基于亲情和道义,希望父母均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小强力所能及的帮助,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小强作为成年人亦应感恩父母,积极提升自身能力,可通过参与勤工俭学等方式努力完成学业,故对小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  抚养义务是保障未成年人或者虽已成年但尚无法独立生活子女的健康成长而设立的法定责任。 ?

因此父母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对于未成年子女

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均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限定是没有争议的

成年子女正在大学就读

没有经济来源

父母是否具有继续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呢?

虽然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对象不包括尚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但现实生活中,尚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往往无法独立承担学费、生活费等开销,让大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以自己的劳动来支付自己的教育费、生活费一般来说有一定困难,但如前所述,这也正是培养当代青年人独立自主能力的应有之义。

就我国人情伦理及社会传统习惯而言,大多数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是愿意培养子女进入高等学府,供养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从道德层面来讲,作为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也应对尚在就读高等教育,一时还无法独立承担自己生活、教育开销的成年子女承担抚养责任,让孩子完成学业。但正如前款法律规定,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只是基于亲情和道义,而不是法定义务。

案件来源:宁河法院  人民法院案例库等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提示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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