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社会发展
老年群体对幸福生活的需求持续提升
越来越多的单身老人
希望找到合适的伴侣共度晚年
那么问题来了
“黄昏恋”期间给付的彩礼
能要求返还吗?
1案情回顾
古稀之年的牛大爷经某婚姻介绍所介绍,与孙某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经交往,牛大爷答应给付孙某彩礼,其中包括一条价值5000元的18K金手链以及其他各类首饰,价值共计约2.5万元。后牛大爷发现孙某患有身体疾病,遂认为孙某隐瞒身体健康情况骗取彩礼,遂要求与孙某分手并退还彩礼。
孙某称其只收到了价值5000元的一条18K金手链,其余财物并未收到,况且两人已经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彩礼系牛大爷自愿赠予,其自身的疾病已经治愈,不存在牛大爷所述的情形,故不同意返还。双方协商无果,故诉至静海法院。
2裁判结果
静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系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所为之给付行为,牛大爷与孙某之间的交往系以结婚为目的,牛大爷给付孙某财物符合彩礼性质的赠予,但双方在短暂交往后最终并未缔结法定的婚姻关系,故孙某应返还牛大爷相应的财产。根据双方交往的实际情况及双方对赠与财产的证据情况,法院判决酌定孙某返还牛大爷价值5000元的18K金手链一条。对于牛大爷主张对方应全部返还其主张的财产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作出后,牛大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经静海法院释法明理,牛大爷和孙某相约到法庭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孙某向牛大爷交付了18K金手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老年人追求夕阳婚姻幸福的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再婚过程中的彩礼财产要依法明晰清楚,应格外谨慎,并确保让家人知晓,以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误解和争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婚介组织在介绍老年婚姻时要充分考虑这一特殊群体的情况,如实介绍身体状况、家庭成员意见等,避免草率结婚,酿成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静海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