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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婚外情并擅自处分财产,丈夫去世后,原配能否追回财产?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11月22日分类:转载浏览:102次举报

2004年,A女士与B先生登记结婚。2024年,B先生不幸去世,A女士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丈夫自2021年起便与C女士保持着不正当关系,二人甚至从2022年开始长期同居,A女士陷入痛苦中。

更令A女士震惊的是,B先生在数年间通过各渠道转账,再加上价值4000余元的首饰和代为偿还的2000元,累计向C女士支出总额约48万元。

法院同时查明,C女士在此期间曾向B先生转账共计7万元,两人在共同生活时也存在互相负担日常消费的情形。

A女士最终诉至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C女士返还所受赠与的全部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先生向婚外异性赠与财产的行为,不仅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B先生基于维持不正当关系目的所作的赠与,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B先生持续、大额地将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畴,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严重侵害配偶A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

因此,B先生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C女士基于该无效行为所获财产,依法应当返还。

法院在裁判中并未简单支持全部返还请求,而是对款项性质进行了细致区分。在确认B先生向C女士支出总额约48万元并扣减了C女士向其转账的7万元的基础上,对剩余款项性质的界定如下:大额转账、红包、首饰及代为还款被认定为赠与,该赠与无效应予返还;双方互相负担的日常消费,属于非法同居期间的开支,未纳入返还范围;另外,扣除了B先生本人在非法同居期间应负担的个人生活费用。经最终核算,判令C女士向A女士返还31万余元。

延 伸 说 法

若C女士主张其不知B先生已婚,或辩称所涉款项来源于B先生婚前个人财产,是否会影响裁判结果?

泽州县法院法官助理解释道,即便C女士确属“不知情”、所赠财产确系B先生婚前个人财产,若其赠与目的系为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该行为同样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如果借口赠与的“钱已花掉”,亦不能成为免除返还义务的理由。这既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也与不当得利的法理基础一致。“钱已花掉”是对该笔钱的处置,不影响实际收到款项的事实,故仍应当承担返还义务。

若面临类似困境,建议保持冷静,及时收集并妥善保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同时,宜尽早寻求专业律师意见,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及诉讼程序。必要时,可依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防财产被进一步转移。

文章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人民法院报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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