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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离婚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妻子,能成功躲避执行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11月20日分类:转载浏览:93次举报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甲公司将乙公司及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和赵某共同支付拖欠的建材款,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及赵某向甲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700余万元及利息。2023年7月,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8月,赵某与其妻子钱某签订《婚内析产协议》,将赵某名下房屋无偿转让给其妻子钱某单独所有。之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2023年10月,二审法院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12月,因乙公司及赵某迟迟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赵某名下房屋进行查封过程中,钱某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声称房屋已经双方协商归钱某所有,要求停止对房屋的查封。

2024年3月,甲公司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将赵某及钱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赵某将其房屋转让给钱某的行为。

赵某辩称,《婚内析产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在两被告离婚时,二审判决还未生效,原告对被告赵某的债权尚未确定,双方并未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钱某辩称,对于双方财产处分行为并未侵犯他人权益。对于原告与赵某之间的债务纠纷,钱某并不知情,也非基于逃避债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法院于2023年6月作出判决,判令乙公司、赵某向甲公司支付货款7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等。赵某提交上诉状落款日期为2023年7月,可以推定在此之前,赵某明确知晓判决书的内容。2023年8月,赵某与钱某通过婚内析产的方式,将名下不动产转让给钱某,时间在赵某与钱某经法院调解离婚之前。应当认定赵某系无偿转让财产,赵某的该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债权,不能排除具有逃避甲公司债务的恶意。甲公司的债权经强制执行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甲公司要求撤销赵某将其房屋转让给钱某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对于甲公司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赵某将其房屋转让给钱某的行为。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合法分配,是正当且受法律保护的。企图通过离婚析产、财产赠与等方式逃避债务履行,属于典型的恶意规避执行行为,该行为不仅无法产生规避债务的法律效果,行为人还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债权人而言,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无偿或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债权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诉请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财产转让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债务人也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一旦被查实,不仅无法逃脱债务,还可能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而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文章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律师提示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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