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友本是寻缘
却有人把交友平台当成“骗钱工具”
男子靠女性照片引流
用“见面恋爱”画饼
本以为在网上遇到了“真命天女”
殊不知对方竟是男儿身……
01案情回顾
2024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某网络交友平台中发布带有女性照片的交友动态。这些并非他本人的照片,却成了吸引异性关注的“敲门砖”。
有人主动联系后,张某某立刻换上了“温柔恋人”的人设:一边承诺“处对象”“找机会见面奔现”,另一边悄悄编织谎言。一会儿说“自己需要支付房租”,一会儿说“母亲生病需要钱付医药费”。被害人信以为真,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向其转账,累计被骗取3万余元,这些钱大部分被张某某用于个人挥霍。
02法院裁判
武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身份、编造理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鉴于其有多次诈骗、故意犯罪前科等情节,法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恋”带有一定虚拟性,容易被不法分子趁“虚”而入。网络交友别“上头”,这几点一定要牢记:
警惕虚拟身份
网络社交平台上的头像、资料可随意修改,切勿仅凭文字、语音就轻信对方身份,尤其是未曾见面的“恋人”。
拒绝随意转账
凡是以“借钱应急”“筹备见面”“投资获利”等理由要求转账的,无论关系多“亲密”,都要多留个心眼,避免直接汇款。
及时固定证据
若发现疑似诈骗,要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方账号等证据,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虚构身份骗取感情与钱财
不仅违背道德,更会触犯法律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文章来源:武清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