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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3万余元!网恋女友竟是男儿身……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11月19日分类:转载浏览:184次举报

网络交友本是寻缘

却有人把交友平台当成“骗钱工具”

男子靠女性照片引流

用“见面恋爱”画饼

本以为在网上遇到了“真命天女”

殊不知对方竟是男儿身……

01案情回顾

2024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某网络交友平台中发布带有女性照片的交友动态。这些并非他本人的照片,却成了吸引异性关注的“敲门砖”。

有人主动联系后,张某某立刻换上了“温柔恋人”的人设:一边承诺“处对象”“找机会见面奔现”,另一边悄悄编织谎言。一会儿说“自己需要支付房租”,一会儿说“母亲生病需要钱付医药费”。被害人信以为真,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向其转账,累计被骗取3万余元,这些钱大部分被张某某用于个人挥霍。

02法院裁判

武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身份、编造理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鉴于其有多次诈骗、故意犯罪前科等情节,法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恋”带有一定虚拟性,容易被不法分子趁“虚”而入。网络交友别“上头”,这几点一定要牢记:

警惕虚拟身份

网络社交平台上的头像、资料可随意修改,切勿仅凭文字、语音就轻信对方身份,尤其是未曾见面的“恋人”。

拒绝随意转账

凡是以“借钱应急”“筹备见面”“投资获利”等理由要求转账的,无论关系多“亲密”,都要多留个心眼,避免直接汇款。

及时固定证据

若发现疑似诈骗,要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方账号等证据,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虚构身份骗取感情与钱财

不仅违背道德,更会触犯法律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文章来源:武清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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