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合伙“碰瓷”诊所
自以为设计了一套
“天衣无缝”的骗局
没想到......
一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间,被告人彭某、彭某甲二人流窜于湖北、湖南两省,专门选择个体经营的内科诊所为作案目标,通过精心设计的“苦肉计”实施敲诈勒索。
首先,由彭某甲假装患有尿道感染等疾病到诊所就诊,要求医生在其臀部注射抗生素。随后,彭某再在彭某甲的同一部位注射汽油,人为造成其臀部严重红肿、发炎。最后,二人便以“医疗事故导致感染”为由,对诊所医生进行威胁、要挟,索要高额“赔偿”。彭某、彭某甲作案三起,共计勒索财物3万余元。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钱包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此类犯罪不仅侵害医生的财产安全,更严重破坏医患之间的信任基础,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在此提醒广大医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应保持警惕,严格遵守诊疗规范,一旦遇到类似可疑情况或遭受不法要挟,及时固定证据并报警,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因害怕纠纷而选择“私了”,从而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文章来源:综合荆州市荆州区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