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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电话卡就送米送油,6000多名老人的个人信息被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11月14日分类:转载浏览:116次举报

上海检察

《检察日报》2025年9月29日第4版  法治新闻

“他们说办卡就是为了完成指标,还当着我的面把卡掰断了,哪能想到是骗局啊!”79岁的何阿婆提起此前的经历,仍有些后怕。近日,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对江某、张某、夏某、陈某等人提起公诉。

自2024年5月起,一些身着某通信公司制服的工作人员出现在奉贤区多个村镇的街头。“通信公司做活动,免费送米送油!”喇叭里循环播放的宣传语,吸引了不少老年人驻足。

“只要带身份证来拍照、做人脸认证、办张电话卡,就能领一桶油或一袋米”,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夏某、陈某热情地向老人们介绍:“这卡不需要您真用,我们就是为了完成公司下发的开卡指标,办完就没事了。”为了打消老人们的顾虑,江某还拿出一张电话卡,当着老人的面掰断,并说,“您看,卡都销毁了,不用担心您名下的卡被拿去实施犯罪行为了。”

老人们信以为真,纷纷拿出身份证办卡。老人们不知道的是,江某只是通信公司聘请的第三方手机卡推广人员,夏某和陈某是其雇用的员工,他们穿的工作服都是从网上买来的。

事实上,老人们办理的实名注册手机卡,早已被江某等人调包——被掰断的只是一张假卡,真的手机卡已被截留。

那么,这些被截留的手机卡有何用处?经查,2024年5月下旬至今年4月间,江某在位于奉贤区的住处架设“猫池”设备,将截留的手机卡逐一插入,后将手机号码出售给张某等人。张某再联合上家远程操控“猫池”设备,用这些手机号码注册抖音、微信、支付宝、小红书等网络App账号,再通过出售实名账号等方式谋取利益。

“猫 池”是一种新型网络通信硬件设备,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其本是为企业提供便捷通信的合法工具,却成为不法分子批量获取公民信息的工具。

夏某、陈某明知江某将手机号出售给他人注册社交账号,为了利益沦为犯罪链条的一环。经查,江某累计出售手机号6317个,从中获利176万余元,张某获利14万余元,夏某获利8万元,陈某获利2万余元。目前,涉案相关上家在进一步侦查中。

奉贤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江某伙同夏某、陈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今年8月,奉贤区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江某、张某、夏某、陈某等人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承办检察官陈镇生表示:“此类案件利用了老年人防范意识较弱、对‘官方活动’信任度高的特点,以‘免费礼品’为诱饵,用‘当面断卡’作伪装,极具迷惑性。”老年人的个人信息一旦被非法利用,不仅可能面临身份被盗用、账号被滥用的风险,还可能因关联的实名信息卷入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合法权益受损严重。广大老年人面对“免费送礼品”“完成办卡指标”等街头宣传,务必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提供身份证、进行人脸认证或办理电话卡,切勿因小利而泄露个人信息。一旦发现疑似诈骗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相关企业也需加强对第三方推广人员的监管,完善手机卡开卡、使用全流程管理,从源头防范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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