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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碰瓷”叫“私了” 新型敲诈可真“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11月12日分类:转载浏览:116次举报

酒后口角本可各退一步化解,却有人故意主动挑事,甚至暗中盼着对方“先动手”,这反常举动背后藏着怎样的猫腻?近日,静安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敲诈勒索案揭开真相,犯罪分子设下“言语挑衅引冲突、报警反咬装受害、借机勒索要钱财”的连环圈套,将他人“怕麻烦”的心理当作牟利工具,先后敲诈多名被害人。

从酒吧口角到“连环报警”

“你敢推我?等着被拘留吧!”

上海某酒吧包厢内,洪某某捂着胸口大声嚷嚷,对面的王先生满脸错愕——明明是洪某某先出言辱骂自己,怎么反倒成了自己的错?没等王先生辩解,洪某某已经掏出手机拨通报警电话:“警察同志,我在酒吧被人打了,你们快来!”民警赶到后,将两人带回派出所调查。面对民警的询问,洪某某一口咬定自己被打,可当民警拿出验伤通知书,让他去医院做伤情鉴定时,他却支支吾吾找借口推脱,并在言语中多次向王先生表露自己愿意私了,只要王先生赔偿一定钱款即可。这反常的举动引起了民警的警觉。顺着线索深挖,民警发现:自2023年9月起,洪某某竟报警数十次,每次报警理由不是“被人打了要赔偿”,就是“骑车被撞要赔钱”,且每次都主动提出“私了要钱”。不少被害人为息事宁人,最终选择调解赔钱。

2024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对洪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其抓获。到案后,洪某某交代,在上述多次报警中,确有少部分是自己故意挑事引发冲突,再通过夸大伤情甚至虚构伤势,利用对方“怕担刑责、怕麻烦”的心理实施敲诈。

抽丝剥茧

分清“正当索赔”与“恶意敲诈”

2025年2月21日,本案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收到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全案证据材料,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洪某某数十次报警记录逐一梳理,精准区分“正当获赔”与“恶意敲诈”的事实,进一步明确敲诈勒索的次数和金额。

经查,2024年3月20日至5月25日期间,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专在马路、酒吧等公共场所寻找目标,故意用言语挑衅、激怒喝过酒的被害人。待对方因情绪激动与他发生口角、肢体接触或冲突后,他便虚构或夸大自己的伤势,甚至使用假身份证报警。在警局调解时,他又抓住被害人“不想把事情闹大、害怕承担刑事责任”的心理,先后敲诈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5700元。另查明,洪某某于2023年12月30日凌晨4时许,酒后在员工宿舍内,因琐事与其同事即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持拳殴打对方。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还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应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3月21日,静安区检察院以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对洪某某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支招:3招识破“碰瓷式敲诈”,遇纠纷别慌!

01保持冷静,勿入“激怒陷阱”

面对陌生人刻意挑衅、言语辱骂,切记控制情绪,避免肢体冲突。若对方先动手,第一时间用手机录像固定证据,并立即报警求助。

02拒绝“私了”,坚守法律途径

若被诬陷“打人”“撞人”,切勿因“怕麻烦”妥协给钱。应坚持要求警方介入调查,必要时主动申请伤情鉴定,通过客观证据还原事实真相,不给敲诈者可乘之机。

03留存证据,及时主动报案

无论在马路、酒吧等何种公共场所,遇疑似“碰瓷”,务必留存监控录像、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发现异常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既能保护自己,也能避免更多人受害。

法律绝不会纵容“钻空子”的违法行为。

检察官提醒:遇到纠纷别慌,“怕麻烦”的心态只会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依法维权才是保护自己的最佳方式。

文章来源:静安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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