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19年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离婚时,张某主张位于某村的一处院落为其父亲所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双方未在离婚协议中对该院落进行分割。2023年,张某因与案外人产生经济纠纷,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案涉院落。张某父亲在院落被查封后,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主张自己是该院落的所有权人,但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其异议请求。李某认为,法院驳回张某父亲的执行异议,表明案涉院落并非张某父亲所建,应属其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该院落。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虽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但需以确认案涉财产权属为前提。法院驳回张某父亲的执行异议请求,仅能证明现阶段张某父亲对案涉院落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不等同于案涉院落确属张某个人所有或夫妻共同所有。鉴于案涉院落已被依法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规定:“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李某若认为案涉院落确系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离婚后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满足以下情形时,当事人可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1. 协议离婚时未对财产进行分割;2. 财产已分割,但事后一方或双方对协议内容反悔;3. 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需特别注意的是,若要求分割的财产权属不明确且已被法院查封,为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法院不得在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对查封财产进行确权与分割,当事人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自身权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八条 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张某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来源:沂南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律师提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