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巨野县法院
“说好你还钱,咋就成我背锅?” 前夫刷爆自己的信用卡
公婆担保也成“空头支票”六万元债务从天而降信用岌岌可危……夫妻共债?担保无效?带你围观法院如何“断案”
案情回顾
李女士与张先生原为夫妻,后因感情破裂,于2023年11月经尚志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李女士名下办理了两张信用卡,但卡内资金被张先生擅自用于个人消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张先生需偿还其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并归还李女士代其垫付的信用卡欠款及5000元借款。2024年2月,张先生父母签署《担保书》,承诺为儿子的债务提供担保。然而,2024年8月,张先生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履约。为避免信用受损,李女士无奈自行结清信用卡欠款61420.62元,随后将张先生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追偿。法院审理
庭审中,张先生提出两项辩解:第一,信用卡消费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第二,离婚协议中并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因此自己不存在“违约”。其父母则辩称,担保书中虽承诺为债务担保,但前提是具备偿还能力,而目前他们“经济困难”,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对债务归属约定清晰,张先生未履约构成违约;担保责任不可规避,张先生父母签署的《担保书》真实有效,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证据链完整,微信记录、信用卡账单等证据证实张先生个人消费行为,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最终判决:张先生及其父母需在5日内偿还李女士61420.62元及诉讼费668元,逾期需加倍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协议即承诺:离婚协议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书”,签字即需履约,不可随意反悔。担保非儿戏:担保人一旦签字,即需承担连带责任,“没能力还”不是免责理由。维权要及时:李女士主动还清欠款避免损失扩大,是明智之举,也为后续追偿奠定证据基础。
生活启示:经济往来需谨慎,协议条款要明确。遇纠纷莫慌乱,法律是维权最坚实的后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文章来源:尚志市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律师提示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