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同一顺位继承人遗产份额如何分配?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法定继承纠纷是极为常见的类型。这类案件往往因为继承人众多、利益复杂、家庭矛盾突出而审理难度较大。本期法行槐荫,我们通过槐荫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来深入解读法定继承中的分配规则。
案情回顾
2001年郑某的父亲去世,2022年12月,郑某因病去世。此后,留下了老母亲,妻子和儿子,三人因遗产分割发生了争议。案涉遗产是一套坐落在某小区1号楼的房屋,房子登记在郑某名下,是他和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价值131万余元。儿子小郑和妻子齐某都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老母亲梁某已经九十多岁,身体也不好,收入有限。三人因协商无果,小郑和齐某把老人梁某起诉至槐荫法院。小郑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残疾人,无其他收入来源,经济困难。齐某也是残疾人,没有稳定收入来源。老人梁某已经九十多岁,身体不好,需要人照顾且本人收入低,要求在分割遗产时考虑当事人具体状况,给予相应照顾。
案件审理
这起案件中,郑某去世的时候,没有留下遗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郑某生前未立遗嘱,也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本案适用的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指的是在没有有效遗嘱,或者遗嘱没有处分全部遗产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和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占比很高,尤其因为涉及人数多、矛盾深、事实复杂,常常成为家事纠纷的焦点。在继承顺序上,法律规定分为两类。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则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值得注意的是,丧偶儿媳或女婿如果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郑某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妻子齐某、儿子小郑和母亲梁某,以上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小郑和齐某均系残疾人,生活困难;梁某虽高龄,但尚有其他子女可赡养。因此,法院确定小郑35%、齐某35%、梁某30%的继承份额。案涉房屋总价为131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齐某,另一半为郑某遗产。小郑和齐某主张案涉房屋归其共同所有,两原告共同给予梁某相应的货币补偿,梁某对此予以认可。最终,结合双方意见,法院判定房屋归小郑和齐某共同所有,双方向梁某支付约19万元补偿款。遗产继承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家庭财产传承中,遗产继承的法律规范既是保障权益的基石,也是避免纠纷的关键。通过合理规划遗嘱、遵循法律规定,就能实现有序传承,减少矛盾。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形式主要有哪些?根据《民法典》,遗产继承大体有四种形式。第一是法定继承。如果没有遗嘱,财产就按法律规定,由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则轮到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是遗嘱继承。遗嘱人可以通过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或公证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必须符合法律形式。第三是遗赠。财产可以通过遗嘱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第四是遗赠扶养协议。这是一种合同安排,由扶养人承担照料义务,作为回报,在遗嘱人去世后继承约定财产。优先执行合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如果没有优先执行的,就适用法定继承吗?法律的核心目的,就是既保障被继承人意愿,又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继承人提前去世,该怎么办?这在实践中主要涉及两种情况:第一,代位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来代位继承。第二,转继承。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也去世了,那么他的份额就转由其继承人来继承。关于遗产的分配问题,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是否可以均分?一般情况下,是“均等原则”。也就是说,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遗产。但也有特殊情形:1.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要适当多分;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长期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却未尽义务的继承人,则应少分,甚至不分。对于一些特殊群体有没有额外的保障?有,比如:1.老年人:高龄、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主张多分遗产,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优先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2.未成年人的继承份额由监护人代管,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和胎儿:未成年人的继承份额由监护人代管;3.关于胎儿的遗产份额: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话,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官说法
关于订立遗嘱方面,在此有三点实务建议:第一,提前规划。家庭关系变化时,如结婚、离婚、生子,要及时更新遗嘱。对于股权、境外资产等复杂财产,最好通过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来明确分配。第二,风险防控。遗嘱内容要清晰,不要出现模糊表述。录音录像遗嘱要全程连续录制,并保存健康证明或精神状态评估,以防效力争议。第三,纠纷解决路径。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来解决。继承诉讼的时效一般为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3年,但超过20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涉及遗嘱真伪的,还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文章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律师提示
第十九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第二十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第二十三条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