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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丨交通肇事后短暂离开事故现场,算“逃逸”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10月31日分类:转载浏览:151次举报

编者按

本期推出阳西县法院审理并被人民法院案例库采纳入库的案例。该案例明确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及时报警并积极抢救被害人,虽然客观上有短暂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目的,在交警到达之时或之前即返回事故现场的,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徐某康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后虽暂时离开事故现场,但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目的的,不属于“逃逸”


关键词  刑事  交通肇事罪  离开事故现场  逃逸  主动救助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8日,被告人徐某康驾驶小型客车沿X604线行驶时,与过马路的行人刘某兴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兴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徐某康立即报警并拨打120电话,后看见有村民向事故现场走来,徐某康误以为是被害人家属,因害怕遭到殴打而弃车躲到事故现场附近藏匿,看见交警到达现场后,徐某康马上回到事故现场。2024年3月28日,徐某康到广东省阳西县公安局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5日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徐某康弃车躲到事故现场附近藏匿是否属于“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据此,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同时符合“为逃避法律追究”和“逃跑”两个条件,即客观上,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实施了逃跑的行为;主观上,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本案中,被告人徐某康交通肇事后,立即报警并拨打120电话,其积极报警和呼救救护车的行为属于对被害人的救助,有助于减少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徐某康报警后害怕被害人家属报复便离开事故现场,而看见交警到达现场后,马上回到事故现场并向公安人员如实报告情况,履行了迅速报告、听候处理、配合调查的法定义务,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故其行为不属于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及时报警并积极抢救被害人,虽然客观上有短暂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目的,在交警到达之时或之前即返回事故现场的,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文章来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提示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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