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山之中开设赌场
招揽赌客聚众赌博
最终难逃法网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被告人叶某某在某乡镇交界的一处山场开设赌摊,并雇佣林某某(已行政处罚)拉送赌客,谢某某、叶某某(均已行政处罚)放哨,邀集外地及本地的赌客聚众赌博。
在此期间,叶某某每天会拿出赌资坐庄。不久,该赌摊被当地公安局查获,民警在现场查获赌资及赌具一套。叶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开设赌摊邀集众人赌博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场所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达1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论开设赌场还是参与赌博
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深山不是法外之地
违法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文章来源:综合安远县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