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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单刷好评,五人被判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9月11日分类:转载浏览:250次举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网络数字经济和网络平台购物的发展,流量逐渐成为了商业竞争中的关键因素,部分不法商家瞄准所谓的“商机”,通过虚假方式和技术手段,提供有偿“刷单炒信”服务并逐渐发展成为网络黑灰产业链。对此类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惩治。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网络刷单非法获利的非法经营罪案件,五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廖某雇佣四名同伙,通过租赁“淘宝排单系统”,共同运营淘宝刷单业务。他们以每一个订单收取佣金8元的价格,帮助商家“定制”刷单计划,向刷手发布刷单任务,并通过刷单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根据廖某的安排,三名同伙负责对接商家和刷手,剩下一人负责财务。经审计,五名被告人共为47家淘宝店铺提供了刷单服务,完成刷单1.3万余笔,收取商家佣金(即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6万余元。

2023年10月,廖某等五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廖某等人退出获得的全部违法所得。随后,公诉机关指控廖某等五人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廖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四人犯非法经营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千元至2千元不等。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罗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情节严重”情形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论处。

本案中,廖某等五人租赁刷单平台,提供有偿“刷单炒信”服务,组织“刷手”制造虚假交易、发布虚假好评,提升网店经营者的销量、信誉和排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非法经营金额达10.6万元,依法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法官提醒,不管是通过大量虚假交易营造假销量和假好评的“正向刷单”,还是针对竞争对手店铺或商品进行恶意差评的“反向刷单”,均会破坏网络交易正常经营秩序,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意图通过“刷单炒信”在网络经营中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会对真正的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网络市场诚实信用的准则,挤压诚信商家的生存空间,扰乱网络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对此类行为应坚决予以抵制。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商家应诚信经营,通过提升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赢得消费者信任;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要多渠道了解商品信息,必要时可向监管部门举报可疑行为,携手共同营造诚信、健康的互联网消费环境。

文章来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提示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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