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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卖假货获利81万元,4人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9月10日分类:转载浏览:187次举报

江西法院

直播带货拓宽了销售渠道但同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乱象也屡见不鲜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王某、姚某夫妇租赁浙江省宁波市某工业园的仓库,用于经营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直播店铺。王某、姚某利用该直播店铺采用动态直播的方式,将从“1688”等平台低价购进的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李宁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及其他商品,销售给全国各地不特定的客户。期间,二人雇佣朱某为该店铺的主播,雇佣林某负责整理衣物、后台上商品链接、理货等工作。之后,王某、姚某夫妇邀请二人入股,四人签订项目分红协议。

经查,该店铺销售商品获利约116万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利占比70%,约81万元,其中王某、姚某非法获利约56万元;朱某获取工资、提成、分红等非法利益约14万元;林某获取工资、提成、分红等非法利益约7万元。

法院审理

芦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姚某、朱某、林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属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其中王某、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朱某、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四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及缴纳罚金的情况,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姚某、朱某、林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缓刑二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均并处罚金;其退缴的违法所得、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直播间不是法外之地擅自贴附知名商标在网络直播间平台售卖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法律将予以严惩

文章来源:综合芦溪县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第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三)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

(五)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五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不足本款前两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或者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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