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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授意保安殴打他人致死一审被判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获刑十五年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9月08日分类:转载浏览:139次举报

检察日报正义网

河北邯郸某老年公寓老板刘某授意两名保安殴打他人致死后潜逃,待两名保安获罪判决生效后才到案,且拒不认罪。案件被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刘某作出无罪判决。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终审认定刘某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刑事抗诉典型案例,公开了这起“刘某故意伤害二审抗诉案”其中细节。

指使保安多次殴打他人致死老年公寓老板潜逃

证据显示,被害人尚某曾为刘某承包工程提供帮助,后多次向刘某借钱不还,且经常半夜打电话骚扰刘某。刘某因此对尚某心生怨恨。案发前,刘某曾两次带他人殴打尚某,并造成尚某肋骨骨折。

2016年12月4日早上7时,尚某来到刘某经营的老年公寓找刘某时,遭到保安任某、宋某的阻拦。在刘某的授意下,任某、宋某驾车强行将尚某带至一废弃房屋内,殴打尚某。其间,任某把刘某接到该房屋内。下午2时40分,三人驾车将尚某带至刘某经营的停车场。刘某用钥匙打开停车场的一间休息室屋门后,任某、宋某将尚某拖入休息室内,用铁链将尚某的双手拴住,轮番持木棍殴打尚某。其间,刘某多次进出这间休息室,后驾车离开。下午6时,刘某驾车返回,在查看尚某伤势后将其交由任某、宋某处置。随后,任某、宋某将尚某抛至停车场附近的道路上,驾车逃离。路人发现尚某后报警,并将其送医救治。

在尚某住院救治期间,其母亲贺某、女朋友曹某听尚某说,是刘某让人对其实施的殴打。同年12月18日,尚某因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体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造成挤压综合征,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刘某潜逃。

老板是否授意保安打人两案判决自相矛盾

在保安任某、宋某故意伤害案办理过程中,宋某曾对参与殴打尚某的原因作出两次翻供。在案件侦查阶段,宋某先是供述其打人行为未受到刘某教唆,又翻供称是受刘某指使。在案件庭审期间,宋某又再次翻供,否认刘某授意其殴打尚某,但未能对改变供述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2018年8月9日,邯郸市中级法院最终采信了宋某所作的受刘某指使犯罪的供述,对任某、宋某均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在该案审理期间,潜逃在外的刘某曾让其亲属拿出200万元赔偿被害方。

任某、宋某案判决生效三个月后,2018年11月24日,刘某才归案,且到案后拒不认罪。2019年9月23日,邯郸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向邯郸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邯郸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又推翻了此前采信的宋某所作的受刘某指使犯罪的供述,认为该案中的监控视频未能直接证明刘某的授意、指使行为,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的部分内容前后不一致,影响对确证事实的认定,检察机关提交用以证明刘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且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2020年5月19日,邯郸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无罪。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教唆打人致死案犯终获刑

2020年5月29日,邯郸市检察院以刘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2021年2月21日,河北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采信证据不全面,忽视有利于指控犯罪的证据的认定,认为证实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据此宣告刘某无罪的判决确有错误。全案证据足以证实刘某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中,未能得到一审法院采信的部分关键证据,包括尚某母亲贺某、女朋友曹某关于尚某临终前指证刘某主使两保安殴打自己的证言。对于打人保安宋某的供述,一审法院在两保安打人案中采信了刘某指使授意、指使犯罪的说法,却在刘某故意伤害案中仅以宋某供述前后不一致为由未予采信,属采信证据错误。

在案证据显示,刘某与尚某积怨已久,有犯罪动机,两保安此前与被害人之间没有纠纷;刘某提供挟持车辆、殴打场所,监控录像显示尚某被打期间其多次出入休息室并与两保安交谈;案发后刘某潜逃两年,在两保安获刑后才归案,且在潜逃期间主动赔偿被害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刘某授意、指使任某、宋某殴打伤害尚某的事实,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

据悉,在该案一、二审过程中,河北省、邯郸市两级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均列席了法院审判委员会,充分阐释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及理由,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重点阐述。

2022年6月28日,河北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以故意伤害罪改判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作者:侯文昌 杨景茹 谢思琪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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