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父母的情感关系走到尽头,如何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使其在爱与关怀中健康成长,是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核心关切。近日,息烽法院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成功调解一起因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引发的抚养费纠纷,弥合亲情裂痕。
协议模糊起纷争 生母拒付抚养费
朱某与杨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自由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1月,双方生育一子朱某某(现年8岁)。2020年7月,双方协议解除同居关系,约定朱某某由朱某抚养,杨某“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支付抚养费”。因协议未明确具体金额,双方对抚养费支付问题产生严重分歧。杨某认为协议赋予其“有则付,无则免”的权利;朱某则认为杨某作为母亲,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协议不能免除其责任。
多次协商无果后,朱某作为朱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息烽法院,请求判令杨某自2025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朱某某成年,并支付2020年7月至2025年5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11万余元。
法理人情双驱动柔性疏导解心结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敏锐意识到,一纸判决虽可定分止争,却难以修复亲情、真正契合未成年人长远利益。庭前,法官深入调查得知,朱某某随父亲及祖父母生活,学习生活开销较大;杨某现已再婚并育有年幼子女,目前无稳定收入,但杨某曾在2020年9月向朱某某支付过4000元抚养费及购买部分生活学习用品,并非完全未履行义务。
基于此,法官根据双方情况分头进行劝解。一方面,对朱某释明当地实际生活成本,引导其理性看待诉请金额。孩子健康成长不仅需要物质保障,更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关爱。结合杨某现实困境,劝导其在抚养费金额上适当让步,为孩子争取更和谐的亲子关系氛围。另外一方面,向杨某深入阐释法律规定,明确指出支付抚养费是其作为母亲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血脉亲情与法律义务并存。即便生活不易,也应对非婚生子朱某某承担起应尽的抚养义务。
经过承办法官庭前、庭中、庭后多轮耐心细致的“背对背”、“面对面”调解,并在双方代理律师的协同努力下,当事人的心结逐渐打开,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杨某自2025年7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朱某某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自愿放弃其余部分诉讼请求。此外,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就杨某探视孩子的具体方式、时间等达成一致意见,签署探视协议,共同为孩子营造稳定、健康、充满亲情的成长环境。
来源:息烽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律师提示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