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是“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月”,今年的宣传主题是“守护钱袋子·护好幸福家”。近日,宝山区检察院对一起集资诈骗案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几年前,李某来到上海打拼,跟着一家旅游公司的老板赵某进入公司做会务工作,没过多久,赵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锒铛入狱。虽然李某已经知道这家公司从事的是非法经营,但为了赚钱,李某想继续沿用这种经营模式。因为原公司法人不是李某,经营起来不够方便,李某就将原公司“改头换面”,重新注册了一家公司,凭借原公司留存的客户资源基础,又开了两家分店,以经营旅游和藏酒业务为名,走赵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老路”。在旅游项目这方面,李某照搬照抄了赵某的老套路,以“旅游卡”的形式对外吸引投资。公司自制了一批卡片,这种卡片既不能充值也没有实际价值,客户投资旅游项目后,业务员将卡片交给对方,每月按照约定向客户支付利息。这种“旅游卡”的投资周期是6个月,投资金额从一开始的3000元起步,到后期10000元起步,月利息1%。公司确实组织过几次外地旅游,但大部分旅游主要是为了奖励那些大额购买投资项目(投资金额高于5万元)的顾客,在旅游过程中,李某安排讲师继续进行理财产品投资宣讲,诱骗投资人购买理财产品。
李某还将这种经营模式运用到了新业务——藏酒项目上。第一步,先由业务员在公园、地铁站、小区等人流量大的地方发传单招揽客户,声称可以凭借宣传单页到公司集中参与免费上海周边一日游活动。虽然现在大部分群众的反诈意识较强,但仍有一部分群体,如退休在家、时间较为充裕的老年人容易上钩。业务员留下对活动感兴趣的客户联系方式后,会提前两天电话联系,最终确定参加旅游的人数。这批参加旅游活动的客户“入套”后,第二步“洗脑宣讲”紧随其后。目标客户到了旅游目的地的酒店会场后,“公司金牌宣讲师”孙某出场了,用各种迷惑性话术宣讲公司的藏酒项目,“我们利息高,年化利率能达到10.8%-14%”“投资金额10000元起步,投资周期只有6个月,每个月会按时返还90-120元利息”。这时候有很多客户已经开始心动,但投资毕竟是大事,还是心存疑虑。目标客户的这些心理活动早已在李某的掌握之中。为了让这场戏演得天衣无缝,李某事先联系了一家外地酒厂,用30万元购买了一部分存酒,再让业务员陪同有意向投资的客户实地考察,目的是为了让他们看到实际场地后可以放心投资。
李某和孙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李某交代,他让投资者在旅游时购买的理财产品均为虚构,并未实际运营,也未能产生收益。从被害人处骗取的钱财用于偿还前期投资到期的投资人钱款、支付公司运营成本等。经审计,李某通过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00余万元,涉及投资者600余人。目前尚有1800余万元本金无法归还投资者。孙某是该公司的会场主持人和讲师,他在明知该公司在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仍主持公司相关活动讲座吸引客户进行投资,积极参与非法吸收资金活动。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集资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孙某伙同他人,违反法律规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息回报是陷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往往以“保本高息”“短期获利”为诱饵,利用群众渴望财富增值的心理,编织看似美好的“财富骗局”。
在面对投资项目时,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涉及“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要提高警惕。
文章来源:宝山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1】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2】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