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08:00-22:00
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街头随意殴打他人,4人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5月16日分类:转载浏览:169次举报

有些义气讲不得打人一时爽事后赔钱又获刑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某日,刘某与张某、罗某、巫某相约喝酒至凌晨。刘某随意踢翻路边的早餐盒,导致面汤水溅到路人甲身上。双方发生口角,冲动之下,刘某一行四人对甲及其同行的哥哥乙进行殴打。

经鉴定中心鉴定,乙的左侧额窦前壁凹陷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面颈部软组织挫伤及口腔黏膜破损构成轻微伤,甲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符合皮肉痛苦型损伤。事后,被告人刘某、张某、罗某、巫某向被害人甲、乙赔偿了医疗费并获得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罗某、巫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四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系累犯,被告人刘某、张某系坦白,被告人罗某、巫某系自首,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罗某、巫某二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暴力不能争回面子还有可能构成犯罪遇事冷静应对切勿因冲动造成严重后果

文章来源:综合万载县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221217839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9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8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372分 (优于98.1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58篇 (优于89.43%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31553 昨日访问量:166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