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高速公路上危险驾驶引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2024年10月21日,被告人童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福银高速公路福银向1145km附近时,被文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变速影响。童某一时间怒火中烧,加速超车后将文某逼停,并在高速公路上与文某发生口角。二人争执几句后,童某驾车离去。
不幸的是,在文某驾驶起步过程中,被后方郑某驾驶的另一辆货车追尾,后方车辆驾驶员郑某当场死亡,两车及货物受损。经鉴定,郑某因头颅崩裂伤及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文某电话报警。当日14时许,童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今年1月,童某与被害人郑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郑某亲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郑某近亲属的谅解。据悉,赔偿款目前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童某在高速公路上追停他人车辆后,致使一人因追尾撞击而死亡,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依法应当严惩;但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意见,对被告人童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提醒
“路怒症”害人害己,切勿在公路上开斗气车,不仅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带来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涉事司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提醒各位驾驶员朋友,方向盘不是情绪发泄工具,出门在外要管理好自己的情绪,文明理性安全驾驶。
文章来源:极目新闻、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