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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网恋女友转账300多万元未还,是借款还是赠与?判了!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5月08日分类:转载浏览:178次举报

通过网络牵线搭桥成为情侣后,

双方之间的转账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

近日,

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因网络交友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

2019年,小越与小倩在网络直播间相识,之后两人相谈甚欢,并偶有见面,很快发展成为恋爱关系。不久,小倩以需要急用为由向小越提出借款,小越向其转账。随后小倩多次提出借款,小越均转账给了对方,但除了其中一笔20万元直接备注表明该款项为借款外,其他均未说明。

经查明,根据小越提供的转账凭证,在交往期间小越通过微信和银行账户多次向小倩转款。其中,通过银行转账97笔,共计转款315.5万余元,通过微信转账68笔,共计转款65.2万余元,合计380.68万元。

2023年,小越向小倩催要钱款,但小倩以各种理由拖延。2024年3月,小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小倩偿还几年来转给小倩的借款38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越、小倩之间的借贷关系除一笔转账20万元备注借款外,其他款项虽无借条等有效债权凭证佐证,但在小越向小倩催要借款时,小倩有如“我一定会还的,慢慢给你还”等通过微信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也有几次向小越转账还款的行为。这些意思虽未明确表达借钱的意愿,但上述信息发生在小越要求小倩还款之时,可以理解为两人都知道钱款不是无偿赠与。在不足两年时间里,两人并未共同生活,小越向小倩转账近160笔,钱款达300多万元,若认定案涉款项均为小越向小倩的赠与显然有失公允,而小倩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之外的法律关系。故法院认为,小越、小倩存在民间借贷合意。

此外,小越在春节、中秋、情人节等节日支付给小倩的1.95万元,根据转账备注及两人聊天记录可表明小越是赠与,不应认定为借款。另两人系情侣关系,若小越向小倩转款全部认定为借款明显不符合两人的交往现状和客观实际。综合考虑两人现实情况,法院酌情认定20.68万元不属于两人之间的借款。在扣除上述款项以及小倩支付给小越的部分还款后,小倩还应偿还小越借款本金356.3万余元。

综上,法院判决小倩向小越偿还借款本金356.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本案小越没有出具借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小越提供了与小倩的微信、银行转账凭证,而小倩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小越之间的转款系其他经济往来,且案涉金额较大,无论是从查明的事实还是社会大众的认知来看,小越对于小倩的转款不能一概认定为赠与。因此,结合客观实际,两人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小倩应向小越偿还借款。

法官在此提醒,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在借款时,应当分清彼此之间经济往来的具体性质,是赠与、借款还是其他支出,要注意保存可证明明确意思表示的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还需要注意的是,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多依赖网络进行社交,网络上认识的“好友”真面目如何难以评判,双方对彼此的了解仅仅出自对方自述,盲目陷入“爱情”,贸然答应对方借款和索要财物的要求,最后可能人财两空。

文章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作者:付琦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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