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了婚外情
还向“第三者”转了十几万
妻子能把钱要回来吗?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妻子李某偶然看到周某发给丈夫赵某的暧昧信息,进一步发现了赵某给周某的手机转账记录。
此后,李某多次要求周某归还赵某赠与的款项,却屡遭周某拒绝。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赵某与周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周某返还所赠与的全部款项。
周某:转账是赵某用来投资的,我们就是正常的生意往来。
李某:正常经济往来非要选择节日转账1314?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周某与赵某的聊天信息及特殊金额转账记录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暧昧关系。赵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周某,周某虽称赵某的转账为投资款项,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赵某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犯了李某的权益,赠与行为系无效行为。
《民法典》规定,基于无效行为获得的财产必须返还。法院查明周某实际所得款项数额为19万余元,确认赵某与周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最终判决周某向李某返还赵某所赠的全部金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法的婚姻关系
受法律保护和道德约束
夫妻一方
赠与 “第三者” 财产的行为
不仅破坏婚姻忠诚的基础
还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
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文章来源:综合丰城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