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法院报》刊发《伪造经营场所、库存等虚构交易骗取他人钱财——一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获刑》一文,讲述了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提醒大家在生活中尤其线上交易时务必提高警惕,防止对方“空手套白狼”。
伪造经营场所、库存等虚构交易骗取他人钱财——一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获刑
网络交易中,先付款、再发货的交易模式屡见不鲜,然而,一不留神就可能成为有心行骗之人的目标。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洽谈二手毛纱生意为由,通过伪造经营场所、库存及装车发货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货款的刑事案,对被告人王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王某曾经营过毛纱生意,因资金链断裂背负较多债务。2023年5月中旬,王某通过某视频网站结识了经营二手毛纱生意的张某。为了尽快还清债务,王某以其有毛纱库存要出清为由,向张某推销货物。因距离王某较远,张某对王某的线下经营情况并不了解。为了骗取张某的信任,王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名片、店铺门头照片等,从而虚构出王某线下毛纱生意经营正常的假象。
王某让对方先打2万货款再安排出货,但张某不同意,王某就把货物装车视频和托运单发给张某,张某拨打托运单上的联系电话确认已经装车,便给对方打了钱,没承想,托运单上的联系电话就是王某自己的号码。几日后,王某再次用相同手段骗取了张某货款3万余元。
因第一次订购的毛纱迟迟未到,张某心中开始犹疑,再次拨打了托运单上的联系电话,可始终无法接通。张某只得再次联系王某,见搪塞不过,王某干脆承认了自己没有货,并承诺会还钱给张某。然而,王某却始终没有还钱。为了尽快追回货款,张某根据之前双方聊天的定位,找到王某居住的城市,并在当地派出所的帮助下找到了王某。王某答应会分批还钱,并陆续通过微信归还了张某1万余元。可张某几次催讨剩余货款,王某总以各种理由拖延,直至失联。张某为此报案。
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退还了张某剩余4万余元货款,取得了张某谅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且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王某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合同诈骗案与普通民事合同欺诈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践中,对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通过对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处置财产的方式及事后的态度等方面进行审查。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与张某洽谈二手毛纱生意时已经处于负债状态,且没有毛纱库存;在履约过程中,更是通过制造虚假发货视频、虚假托运单等方式诱骗张某支付了部分货款,以上行为能够认定被告人王某不具有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被告人王某取得货款后并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在张某追讨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逃避返还等处置财产的方式能够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此提醒广大商家,线上交易存在较多风险,在交易过程中,尽可能了解交易对象的经营状况、履约能力、隶属关系等信息,对交易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进行仔细审核确认,综合考虑后再订立合同、交付定金,避免假合同、假身份、假货源等问题引发诈骗的可能性。
文章来源: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提示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海合同诈骗罪入罪标准(参考)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二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九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合同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返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财物不返还的;
(2)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
(3)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4)隐匿、销毁账目的,或者通过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5)携款逃匿的;
(6)没有履行能力,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多次骗取保证金和违约金的;
(7)收到对方财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赌博、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导致财物不能归还的;
(8)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行为人仍将骗取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如炒股、炒期货等活动,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
(9)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