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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男方购房供女儿居住,其组建新家后能否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4月22日分类:转载浏览:126次举报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并同意购买一套房产供女儿居住,后男方未按约支付按揭款,并以已组建新家庭、无经济能力再继续承担后续按揭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产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进行分割,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梁某(女)与王某婚后生育女儿王小某(智力残疾),2019年,梁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王小某归梁某抚养,王某支付抚养费并同意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梁某名下,供王某、梁某及女儿居住,由王某承担每月的按揭贷款,双方不得出售也无权单方面处置该房产,该房产的唯一受益人为女儿王小某。

2022年3月后,王某未按约支付按揭款,后其以已组建新家庭、无经济能力再继续承担后续按揭款为由,诉请对该房产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进行分割。梁某辩称,涉案房款实际为离婚补偿金,王某经济条件较好,分割房产的诉求不合理。

法院裁判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离婚协议系双方离婚时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及时履行。该房产系双方离婚时为保障女方及女儿居住之目的购买,王某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按揭款,已违约在先,现其要求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分割涉案房产,违反了《离婚协议书》不得单方面处置房产的约定,且将使得女方及女儿居住权益落空,故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男方离婚时承诺购房是为女方及女儿提供生活保障,后其以再婚后无能力继续支付按揭款为由要求分割房产,不仅违背了协议约定,也使得妇女儿童可能会陷入因离婚而无房屋居住的困顿境地。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弱势一方的居住需求以及实质公平,依法维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及弱势一方的居住权益

文章来源:山东高法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提示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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