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更是司法机关践行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在第115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市法院特别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聚焦家庭暴力、婚姻财产分割、生育权益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等社会关切领域。这些案例通过深度剖析新型权益争议,将司法裁判转化为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既为女性维权树立维权标尺,也向社会传递反对性别歧视的司法强音。市法院将持续完善妇女权益司法保护机制,通过"审判+普法"双轮驱动,帮助妇女群体提升法治素养,以司法温情守护妇女权益,让尊重与关爱妇女的社会共识在法治土壤中生根发芽。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张某于2020年通过网络认识,于2021年6月在S省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无法交流沟通。原告诉至法院称,被告张某在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欺骗原告再次登记结婚,两次婚姻登记有效期发生重叠,构成重婚,请求法院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被告张某辩称,其与案外人李某的婚姻关系已于2024年7月份协议离婚,其与原告的婚姻关系系合法婚姻关系,是有效婚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与案外人李某于2004年5月在N省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张某在未与案外人李某进行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又于2021年6月在S省与原告王某办理结婚登记,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构成重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应依法宣告无效。
法院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防止通过“事后解除原婚姻关系“的方式规避重婚造成的法律后果。重婚,无论前一段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或者即使配偶死亡,也不应影响重婚的认定,因为重婚罪的法律红线不可轻易触碰。
重婚行为本身已违反公序良俗,破坏婚姻制度,其违法性具有不可逆性。只要两段婚姻存在时间交叉,即使被告以原婚姻关系解除为由主张后婚姻关系有效,法院也不应支持,这体现了法律对重婚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重婚损害了合法婚姻的权益,特别是妇女可能因为重婚而面临更多的社会压力和心理伤害。法院的判决确认了婚姻无效,保护了原告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对其他妇女来说是一个警示,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现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婚姻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律师提示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