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的妻子提供担保
后借款人逾期未还款
这算担保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出借人张某与借款人蔡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蔡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至2019年6月2日。借贷双方均确认经协商借款期限延至2019年12月2日。蔡某与周某为夫妻关系。张某与周某还同时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周某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张某于2018年12月3日履行出借义务。因蔡某拒不还款,张某于2022年1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蔡某还本付息并支付违约金及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张某确认没有直接向周某主张过权利。周某主张不知道案涉借款延期的事实,认为担保已超出担保期限,其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经查,蔡某与周某均为某物流公司股东,案涉借款发生时蔡某持股90%,后变更为蔡某持股80%、周某持股10%;双方还共同经营某实业公司,蔡某持股70%、周某持股30%。
法院审理
如何认定周某的责任承担问题?周某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并按捺手印,只能认定其同意为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债务人主张保证责任超出保证期间,因此,法院须进一步审查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债务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经核实,周某确认案涉借款系用于蔡某经营的某物流公司资金周转。而蔡某经营的两家公司,周某均持有股份,现二人仍为夫妻关系,且存在共同经营的行为,足以认定案涉借款系用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经营,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法院判决蔡某向张某还本付息、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所做法律行为的自主性。因此,借款人配偶这个身份不能阻却其自主选择不作为共同借款人,而仅作为其配偶个人对外借款的保证人的民事权利。但借款人配偶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或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其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则应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与基于配偶身份在借款合同中签名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责任具有明显的区别,前者的责任轻于后者。夫妻共同债务须以家庭共同财产连带清偿且相互间不具有追偿权;而保证责任则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受保证期间的规制,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权利,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主债务人依法享有追偿权,债务本质上仍为主债务人的个人债务。据此,借款人配偶签署法律责任相对较轻的保证合同,不应直接推定应承担共同借款责任。当然,如果债务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非个人债务,例如案涉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形成的债务,则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借款人配偶的保证责任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发生竞合时,如保证责任成立,无须再审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存在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内主张权利等导致担保人免责情形的,则需进一步审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综上,若仅因债务人配偶就债务人个人债务签署了保证合同而直接确认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加重了配偶作为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应当注意上述两种责任的区别:如其希望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作为借款人确认债务的,则不应通过要求配偶签署保证合同的方式实现该目的,而是应当直接要求债务人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签署借款凭证;如果债务人配偶仅同意作为保证人,债权人应注意在保证期限内及时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而不能把债务人及其配偶作为一个主体,仅向债务人个人主张债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文章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律师提示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