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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退还是不退?这是个问题!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7月09日分类:转载浏览:60次举报

谈婚论嫁

往往离不开彩礼这一话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

这一传统习俗却有走偏之势

天价彩礼等问题时有出现

彩礼该不该给、该给多少、能不能退?

让法官来告诉我们答案吧

……

 

小李和小谢2015年恋爱并同居,女方终止妊娠一次,2019年双方曾协商结婚事宜,小谢的父母给付小李28.8万元的彩礼。

 

后双方产生矛盾,2020年双方分手,未登记婚姻。分手后,小谢到法院起诉,要求小李退还恋爱期间为小李购买的戒指、手表等礼物,并要求全部返还28.8万元的彩礼。那么这28.8万元是否应该返还?应当返还多少呢?

 

这个案件涉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彩礼,彩礼是我国普遍存在的一种传统习俗,一般可认为系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或聘礼。彩礼一般视为男方对女方的结婚承诺,是爱意的表达,也是对未来长久共同生活的美好期许。但是近年来,天价彩礼时有发生,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得给付方家庭因彩礼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为婚姻稳定埋下了隐患。

 

那么上述案件中28.8万元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是部分返还还是全部返还呢?首先,需要明晰几个法律问题。

 

一、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关系

彩礼是民间习俗,并未被法律明文禁止,不具有违法性;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违法行为,被法律明文禁止。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给付彩礼的主要标准有二:一是看当事人意愿,彩礼属于自愿馈赠,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强迫行为;二是以习俗认定彩礼,彩礼的本质是婚姻习俗。民众一般会遵从和认可,而且被迫给付彩礼一方有证据如微信、短信、邮件、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明财物是对方借婚姻索取的,该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二、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

恋爱赠与发生在恋爱阶段,有些尚未谈及婚嫁且多为情意表达,彩礼发生在谈婚论嫁的特殊阶段,具有婚姻缔结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不具有缔结婚姻表示的消费性馈赠不属于彩礼范围,并可结合给付的目的、时间、金额的大小等因素进一步判断。例如双方在交往期间表情达意赠与对方的财物、交往过程中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特定节日等时点给付对方和家人的礼物就并非彩礼。案例中小谢认为恋爱期间为小李购买的财物也属于彩礼,就是认知错误了。

 

对于彩礼返还的条件和比例,通常要考虑生活时间、生育情况、彩礼数额、彩礼使用情况等。

 

共同生活时间应当作为确定返还比例的首要考虑因素,彩礼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而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社会关系,而非简单地办理结婚登记的一个即时行为,因此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对于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具体的返还比例有重要影响。

 

生育情况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生育子女对男方来说有一定慰藉,对女方身心亦有较大影响,因此生育情况应当作为是否返还彩礼的重要考量因素。从保障妇女权益角度,一般来说已经生育子女的,原则上彩礼可以不返还。

 

彩礼数额,如果彩礼金额远远超出当地年人均收入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彩礼已经失去其本身承载的功能,甚至异化为借婚姻索取财物,而民法典是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因此彩礼数额过高并造成给付方家庭沉重负担的应当予以返还。

 

彩礼实际使用情况也是重点考虑因素,要查明彩礼是作为双方共同消耗还是接受彩礼一方单方使用,如果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则可以考虑扣除共同使用的部分之后酌情返还。

 

回到开头的案例,小李和小谢恋爱多年,最终未能登记结婚,那么28.8万的彩礼是应当进行返还的,但考虑到双方恋爱多年,小李也有终止妊娠的经历,可以酌情适当返还。

 

我们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坚决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爱减负、破解天价彩礼、让彩礼定位于而非,以实际行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让婚育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文章来源:上海松江法院  文字来源:民事审判庭王露露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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