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
夫妻两人非法经营卷烟
扰乱市场管理秩序
案情回顾
自2023年11月起,丈夫郭某及其妻子肖某为赚快钱牟利,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驾车分别在江西上饶、浙江金华、浙江台州、江西南昌、江西乐安等50余家商店,非法销售香烟,非法经营额共计5.9万余元。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被查扣的上述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法院审理
乐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肖某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管理秩序,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9.277万余元(其中既遂数额5.9万元,未遂数额3.37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案件的全部量刑情节和危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草制品属于
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
不得运输、储存、销售烟草制品
切勿以身试法
文章来源:综合乐安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提示
(一)非法经营罪
1.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严重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综合考虑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退缴赃款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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