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来,上海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胸怀“国之大者”,下好人才“先手棋”,积极推进新时代上海法院队伍建设现代化“1+6+X”工作体系建设。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为主体,以审判业务专家为代表的“专家型”领军人才和以业务标兵为代表的“实务型”业务人才为两翼的“一体两翼”人才工作格局。业务标兵们紧紧围绕上海法院“政治建设引领、司法质效为本、数字改革赋能”的工作主线,精于思、敏于行,在服务重大战略实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法院工作等诸多方面成为榜样模范,让我们一起来听听他们的故事吧!
本期作者
上海法院办案标兵
刘文燕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人民法庭审判员
我是一名法官,我也是一位母亲。
面对日趋频繁的离婚诉讼,面对离婚当事人的年龄持续下降,面对即将面临父母离异的子女,面对一颗颗幼小柔软的心,我总是在想:除了公平正义,我还能给予他们什么,是保护和抚慰?是关怀和支持?还是勇气和力量?
严厉的父爱,让她站在抉择的十字路口
“孩子离家出走了,自己到的我这里,我作为一个母亲,实在不忍心孩子活得这么压抑,我一定要争取抚养权!”母亲如是说,并将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我是脱产在带孩子,孩子的学习是最重要的。之前孩子和妈妈一起共同生活的时候,妈妈什么也不管,学习成绩下降非常严重,身体也没有照顾好,还生了皮肤病,坚决不同意抚养权变更。”父亲应诉时,显得十分委屈,在庭审上更是愤慨和激动。
庭审时,父母双方情绪激动,但却和我之前办理的多数抚养权纠纷案件不同,以往父母争夺抚养权,往往有利益因素、性别因素等在其后推动,双方都会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各抒己见。但本案中,父母双方其实都站在孩子角度去考虑抚养权归属,但双方因教育理念不同,引发纠纷。
庭后,我分别和父母单独进行了长时间的沟通,进一步了解了双方在孩子教育理念上的差异和担忧,并将双方的意见向相对方进行了转达。
双方由于离异,平时缺乏沟通,我积极在诉讼中为双方搭建沟通的桥梁,使双方充分了解到对方都急迫地为孩子好的心情,经过现场及线上几次交流,双方终于能心平气和地讨论子女的教育问题。
孩子年满13周岁了,我约孩子进行谈话
“爸爸严厉、暴躁,让人无法忍受,总是要求我按照他的意愿做事情,无法沟通。”
“我不是不愿意学习,爸爸的学习方法太苛刻了,我觉得学习环境太压抑了,我一看到爸爸,就对学习产生恐惧和厌烦。”
“我觉得很孤单。”
“作业完不成,爸爸又会发脾气,让我更加想逃避,恶性循环。”
“怎么样才可以解脱。”
孩子的情绪从暴躁到焦虑、从低落到自我怀疑。
我耐心地和孩子交谈,一点点安抚孩子的情绪。让她在我的引导下,将父母最真实的抚养状态呈现出来,以便我更好地判断,哪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更有利、更有益。
面对孩子对父亲的抵触情绪,我深表理解,但无须质疑的是,父亲对孩子的爱丝毫不逊于母亲,这必须让孩子感受到、意识到!
在交谈中,我发现,这个孩子的思想比同龄人更成熟,看待问题也有自己的独立意识,我觉得应当让孩子在抚养权的选择上,发挥更大的主观能动性。
我试着让孩子自己对父母的教育方法、教育理念、教育氛围进行阐述,和我一起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回顾父母抚养的过程,让孩子通过自己的描述和观察,感受到了父亲在严厉之下的温情,感受到父亲对她的殷殷期望,也缓和长久以来的焦躁情绪;同时,对父母各方抚养的优势进行判断,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学习生活方式。
孩子的选择真实吗,谁来为她的选择负责?
孩子作出了同母亲共同生活的选择。
我通过和孩子的交谈,了解到这是她内心真实的想法,她也对自己的选择作出细致的解释,并非一味为了逃离父亲的严苛教育,也不是青春期一时冲动的叛逆,孩子也对自己今后的学习生活有清晰的认识和安排,不会因为不和父亲共同生活而松懈学习。
尊重孩子的意愿,让法律来保障!
综合判断父母双方在抚养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我觉得,虽然在父亲的培养和督促下,孩子的学习成绩非常努力和优秀,但是“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父亲让孩子始终绷紧了弦,正所谓过犹不及,孩子需要精神上的慰藉和放松,以更好的心态投入学习和生活。
从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角度、从最有利于子女权益的角度,我心中的抚养权有了归属。
亲子关系,是生命中最纯粹而深刻的情感纽带。它如同细水长流,滋润着孩子的成长之路,也温暖着父母的心灵。案件审理接近尾声,本着和为贵的想法,我再次组织了父母进行谈话,一方面,将孩子的心声转达给双方,缓和双方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引导双方真正关注的孩子的感受和情感,多角度考虑问题。
虽然最后父母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调解成功,但令人庆幸的是,法院为这个家庭提供了一个打开心扉、相互倾诉、真诚表达的平台。
在本案判决后,父亲一方并未上诉。在判决后,我更关心的是,孩子是否持续得到家庭的细心呵护和继续受到良好的教育,我又对孩子进行了电话回访,了解孩子判后的生活学习质量及健康发展,孩子表示新的生活环境关系融洽,学习也没有放松,课余生活更为丰富,生活更有趣味。我得到了较为满意的答案。
法和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
法官在子女抚养权案件中的角色是多维度的,既是法律的解释者和执行者,也是家庭和谐的促进者和儿童权益的保护者。我希望,通过自身的专业判断和人文关怀,以洞察力和同理心,来理解各方的情感需求和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保障孩子的利益,同时也为社会传递出正义和公平的价值观念。
文章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提示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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