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一人醉驾,二人获刑!咋回事?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3月31日分类:转载浏览:18次举报

酒后驾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不仅是对自身安全不负责任

还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和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然而,非驾驶人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来看下面案例

2024年9月某天

李某驾驶其朋友的小客车搭载敖某

在市区某路段行驶

行驶途中,李某明知敖某喝酒

仍将机动车交给其驾驶

敖某驾驶小客车追尾碰撞前方小型轿车后

失控再碰撞临时停车的小轿车

及停放在路边的三辆共享电动自行车

造成六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

李某、敖某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经检测,敖某的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

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4.8 mg/100mL

经查,敖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部门认定

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月

敖某与本案所有被害人

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损失

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江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敖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

李某作为机动车管理和直接使用者

明知敖某喝酒后

仍将其驾驶的机动车交给敖某驾驶

致使敖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其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对该两名被告人

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判处敖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李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

敖某不服,提起上诉

阳江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在司法实践中,非驾驶人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也屡见不鲜。本案李某与敖某均是成年人,对酒后驾驶的危险性均有认识,敖某明知自己喝了酒,仍多次向李某提出驾驶车辆的要求,李某在明知敖某喝酒后仍将机动车提供给敖某驾驶,为敖某危险驾驶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最终造成六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属共同犯罪。在此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不仅要谨记“酒后不开车”,还要做到不将车辆交由饮酒人员驾驶或教唆、指使其驾驶,以免触犯法律、害人害己。

文章来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5221217839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6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5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2212分 (优于97.8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669篇 (优于87.88%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05836 昨日访问量:169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