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不仅是对自身安全不负责任
还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和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然而,非驾驶人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来看下面案例
2024年9月某天
李某驾驶其朋友的小客车搭载敖某
在市区某路段行驶
行驶途中,李某明知敖某喝酒
仍将机动车交给其驾驶
敖某驾驶小客车追尾碰撞前方小型轿车后
失控再碰撞临时停车的小轿车
及停放在路边的三辆共享电动自行车
造成六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
李某、敖某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经检测,敖某的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
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4.8 mg/100mL
经查,敖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部门认定
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月
敖某与本案所有被害人
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损失
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江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敖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
李某作为机动车管理和直接使用者
明知敖某喝酒后
仍将其驾驶的机动车交给敖某驾驶
致使敖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其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对该两名被告人
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判处敖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李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
敖某不服,提起上诉
阳江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在司法实践中,非驾驶人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也屡见不鲜。本案李某与敖某均是成年人,对酒后驾驶的危险性均有认识,敖某明知自己喝了酒,仍多次向李某提出驾驶车辆的要求,李某在明知敖某喝酒后仍将机动车提供给敖某驾驶,为敖某危险驾驶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最终造成六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属共同犯罪。在此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不仅要谨记“酒后不开车”,还要做到不将车辆交由饮酒人员驾驶或教唆、指使其驾驶,以免触犯法律、害人害己。
文章来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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