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方不配合就离不了婚了吗?”当事人王某哭诉道。
“不一定,这个要看案件具体情况。”案件承办法官回答。
近日,在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经过
王某与李某感情不和,且李某长期酗酒并有家暴行为,王某多次到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手续,但李某都不到场。在民政局工作人员建议下,王某来到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离婚。
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李某不同意离婚,也不到法院参加诉讼。王某选择了撤诉。
半年后,王某再次起诉李某,要求与其离婚。法院工作人员向李某送达诉讼材料时,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也不会出庭。
“我就是不到法院开庭,看你拿我怎么办?怎么跟我离婚?”李某态度恶劣。
主审法官了解到李某有家暴行为,为保障王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李某两次送传票传唤其到庭,但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拒绝到庭参加诉讼。
近日,承办法官与法警到达李某住所,将李某拘传至法院。
庭审中,主审法官依法对李某进行训诫,李某才认识到不尊重国家法律法规的后果,意识到逃避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主审法官采取“背靠背”等方式为双方释法析理,最终双方协议离婚。
法官提醒
离婚案件要处理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老年人赡养、子女抚养以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一些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存在着对法律的误解,以为不出庭法官就没办法。
一般来说,法官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会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理思路,从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出发,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文章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提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法官说法
离婚案件要处理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老年人赡养、子女抚养以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一些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存在着对法律的误解,以为不出庭法官就没办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