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选择离婚时,争抢孩子的抚养权这类新闻我们见得不少。但双方互相推诿都不愿抚养的案例,你见过吗?
近日,江苏一夫妻在闹离婚时,双方都不愿意亲自抚养孩子。这种情况下,法院要如何裁判呢?
夫妻离婚均不愿养娃
法院这样判
6月6日
话题#夫妻离婚均不愿养娃法院判不许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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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夫妻方某(化名)和于某(化名)在201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之后登记结婚,婚后两年育有一个可爱的女孩。
可惜浪漫的爱情敌不过生活中的柴米油盐,二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此前,方某已经和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一年之后方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判决孩子由男方抚养。
“女方认为她的工作关系,经常要上夜班,没有对孩子的抚养能力,同时因为她的母亲体弱多病,女方经常要照顾母亲,因此她的家人也没办法帮衬照顾孩子,所以提出由男方抚养”,法院工作人员这样解释方某的诉求。
对于此要求,男方于某号称自己工作不稳定又居无定所,而且在未离婚状态下孩子一直由他母亲照顾为由,现在母亲年岁已大,不方便独自照顾孩子,拒绝抚养孩子。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二人在抚养子女问题上互相推诿,严重违反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直接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
决定法院是否判决准许离婚
事实上,上述江苏省的案件并非首例,2022年6月,青海省东市互助县人民法院也遇到过被告双方都拒绝抚养孩子的离婚案件,最终依据法院依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不准予原告的离婚诉求。
在我国的家庭观念中,孩子一直是家庭的未来和国家的希望。每一个孩子都有权利在健康和快乐的环境中成长,享受父母的爱抚和关怀,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离婚,不应成为孩子承受痛苦的理由,不能也不该让孩子成为夫妻矛盾的牺牲品。不准予判决离婚是基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也是对中国“家和万事兴”的文化传统以及“力求两和”的古代家事审判原则的遵循。
文章来源:扬子晚报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提示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