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铜梁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尚未完成学业的成年子女
要求支付抚养费的纠纷案
案情简介
唐某与代某曾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02年1月生育一女唐小某。后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6年11月24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约定由代某抚育婚生女唐小某,唐某每月付给唐小某抚养费1000元至其完成学业止。唐小某于2020年10月9日入学就读于重庆市某职业学院,预计2023年6月30日毕业。2022年2月,唐小某以唐某在离婚后未支付抚养费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唐某一次性支付2016年11月24日至2020年1月期间未付抚养费38000元及从2020年2月起按月向唐小某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完成学业时止。唐某辩称,唐小某已年满18周岁,不同意支付唐小某就读大学后的抚养费。
审理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与代某离婚时已明确约定唐某支付唐小某抚养费至其完成学业时止,而唐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时就读于重庆市某职业学院,尚未完成学业。因夫妻双方就离婚中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抚养费给付期限超过子女十八周岁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子女可以依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故法院对唐小某关于唐某支付其年满十八周岁后尚未完成学业期间的抚养的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唐某支付唐小某2016年12月至2022年8月的抚养费23812元以及2022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唐小某抚养费1000元至唐小某完成学业时止。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根据上述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一般而言,抚养费给付期限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基于子女日后的生活、教育考虑,在达成离婚协议时,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费给付期限向后顺延至子女完成其学业完毕之日的情况并不鲜见,可能导致父母在子女成年后仍然向其提供物质条件的情况出现,从而引发争议。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子女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完成学业时止,尚未完成学业的在校成年子女可依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要求支付抚养费。
文章来源:铜梁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律师提示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