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法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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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焦点法谈”邀请徐汇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何倩,一起来听她对“女方提离婚,彩礼怎么办?”的热辣点评。
何 倩
徐汇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
四级高级法官
传统中,“彩礼”是男方在婚约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等。如果一方不同意婚姻登记或者办理登记后离婚且符合法律规定时,彩礼应当返还,那么彩礼的返还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又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综合确定返还数额?
听法官说
彩礼在我国由来已久,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民间正常的彩礼给付行为。但索要大额彩礼并不可取,即使一方同意给付,也会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因此,是否返还彩礼一般以结婚为条件,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一般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但在我国农村地区,双方只要举行了婚礼,人们就会认为已经结了婚,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返还彩礼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双方已经同居,法院会根据同居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不是要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在离婚时是否就不需要返还彩礼来了呢?答案是: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即使办理了结婚登记,也可能需要返还彩礼:
01
双方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从来没有共同生活过,那么离婚当然应该返还彩礼。
02
虽然双方婚后曾共同生活,但生活时间较短,法院会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决适当返还彩礼。
03
如果因为给付彩礼,造成了给付方家庭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也可以酌情判决返还彩礼。
法官寄语
彩礼是一种传统婚俗,寄托着父母对新人的美好祝福。彩礼的本质不在财,而在“礼”。婚姻是爱情的延续,而非利益的交换,彩礼给付应当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婚姻也是一场长期的修行,希望每对夫妻都能用心经营。
文章来源:上海徐汇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律师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