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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礼品引诱路人扫描二维码,益阳两男子被判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4月10日分类:转载浏览:693次举报

扫一扫,只需2秒抽个空,就有礼品相送你,怎么能不心动?

 

“只需帮忙扫一扫二维码注册会员,即可获得小礼品”。大家是不是经常能碰到这样的“好事”,但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路边地摊的活动福利也有可能是“诈骗圈套”。

 

近期,桃江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地推”形式虚假兼职广告推广实施犯罪的案件,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某、张某经“辉哥”介绍合伙在桃江县城内、灰山港镇、大栗港镇等地推广虚假招聘兼职信息,广告标注“线上直招,在家就业、串珠、组装笔、针线活等手工兼职,扫描联系厂家客服”等字样。二人以送娃娃、纸巾、雨伞等小礼品为由,引诱路人扫描二维码并将该虚假兼职广告转发至微信群内,群成员扫描该二维码并添加“客服”之后,“客服”则以赌博投注等形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推广虚假兼职广告,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什么是“地推”?

“地推”是地面推广人员的简称,专门为互联网公司提供如APP等产品的营销推广服务,多通过活动和奖品以吸引新用户。

法官提醒

路边“扫码免费领取礼品”的活动,很多都是不法团伙以扫码进群免费领取礼品为由吸引群众,再将群组信息提供给上线,最终交给诈骗团伙对群成员实施“精准诈骗”。

遇到“地推”请务必保持警惕,要提高辨别真伪、好坏、善恶的能力,也不要为了“免费礼品”将手机、身份证等重要物品交给陌生人操作,不扫来历不明的二维码。

请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切忌因贪小便宜而遭受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文章来源:桃江县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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