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服务员将事先准备好的
假茅台酒藏在腰间
分三次将仓库里的真茅台酒调换
后又将盗出的真酒卖给他人
……
饭店服务员将假茅台酒藏在腰间带进仓库,上演调包计。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1月6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楼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7月6日,杭州一家饭店店长罗某想把之前购买的两箱茅台酒退换一箱,就把酒拉到了商家。商家经过查看,以编码不对为由拒收。
罗某感到很意外,回店后询问饭店的服务员和驾驶员,他们均表示没有动过放在仓库里的这两箱酒。查看监控,罗某发现在7月5日17时18分,7月6日10时18分、10时28分,饭店服务员楼某曾三次进入仓库,而且在三次进出期间,楼某的腰间都是鼓鼓的。
在证据面前,楼某承认了调包的事,他将事先准备好的假茅台酒藏在腰间,分三次将仓库里的真茅台酒调换。罗某选择了报警,楼某很快被抓获归案。
经调查得知,楼某之前在外地做服务员时就有过类似行为,在此过程中认识了收酒的王某(另案处理,已判决)。楼某每次作案前都先将酒的包装拍照发给王某,然后从王某处购买同类型的假酒,上班时就将假酒藏在腰间并趁机调包。楼某将真酒盗出后卖给王某,王某再加价卖给他人。
王某原本也是服务员,打工期间就做过调包的勾当。后来由于身体发福,腰间藏酒容易被发现,王某就改行做起了收酒卖酒的买卖,专门为实施盗窃行为的服务员提供假酒,并回收他们盗窃来的真酒,再转手倒卖。
渐渐地,王某在圈内有了名气,包括楼某在内的众多服务员都从王某处购买假酒,再将盗来的真酒卖给王某。
2021年7月7日,楼某归案后,王某闻风连夜潜逃。同年7月27日,王某被抓获归案,其他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也相继归案。
经查,自2021年4月至7月,楼某共盗窃茅台酒10余瓶。案发后,楼某进行了退赔。
2022年3月25日,该案被移送到西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楼某盗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22年12月28日对楼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当庭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明镜周刊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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