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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务工成“财富”密码?“国门”岂容随意进出!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3月05日分类:转载浏览:808次举报

随着我国出入境政策优化和调整,国内外互联互通的壁垒逐渐消除,跨境交流往来日益加快复苏的进程。但有不法分子企图以跨境务工为由,组织人员非法出入境,从中获取不义之财,提醒我们出入境政策的放开在带来便利的同时,暗藏着风险和隐患,甚至可能触犯法律的红线。

不法中介假签证 “外籍保姆”变“黑工

张某曾服务于某信息咨询公司,在工作中发现外籍家政人员深受国内市场的青睐。离职后,张某利用工作渠道与境外人员玛某某取得联系,双方商议合作开展境外招募家政人员业务,以虚构事由骗取短期旅游签证等方式组织“菲佣”入境。张某以中介身份为家政人员在国内寻找雇主,玛某某负责安排体检、办理旅游签证等事宜。外籍人员顺利入境后,再由张某安排接机并送至雇主家中,除了在“菲佣”入职的前半年里每月扣除工资中的2000元作为中介费用,后续再无任何保障工作。

两年时间内,张某伙同他人以上述方式组织多名外籍人员进入我国境内,安排偷渡人员在我国非法从事家政工作,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商务邀请系伪造  “高薪诱惑”有风险

王某伙同他人为两名想要境外务工人员办理出境手续。王某承诺该二人仅需提交护照、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并缴纳服务费用,便可获取商务签证顺利出境。此外,还提供伪造的工作邀请函便于二人出境时出示,以此逃避边防检查。后该两名务工人员持虚假工作邀请函在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核准出境时,被当场查获。据交代,该二人抵达境外后有朋友安排从事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承诺每月超过两三万元的丰厚报酬。

非法出入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不法分子许诺高额报酬,利用海外务工的名义,通过非法渠道组织他人偷渡出入境,从中获取不义之财,严重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国(边)境的秩序稳定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安全的基础和前提,任何人出入我国的国(边)境都应当依照出入境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申办合法出入境证件,侥幸心理不可有,跨境偷渡不可为。经由上述案例也提醒我们跨境务工应选择正规渠道和有资质的机构,警惕熟人介绍或高薪招聘等形式掩盖下的非法偷渡行为,坚决抵制参与境外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筑牢国门边境的安全屏障。

文章来源:京检在线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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