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不法分子利用就业者的焦急心理
夸大自身能力
虚构事实理由
以找工作、办学校为由
诈骗钱财现象屡见不鲜
近日
东丽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
被告人袁某以诈骗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2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
被告人袁某通过被害人张某强结识被害人马某立的父亲马某,并谎称自己“有关系”,与单位领导熟识,以能够给被害人张某强和被害人马某及其家人办理正式职工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强人民币4万元,骗取被害人马某人民币3万元,并将骗取款项挥霍。
2021年8月6日
被告人袁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依法应予以处罚
鉴于被告人袁某及时到案
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人袁某退赔被害人张某强人民币4万元,退赔被害人马某3万元。
法官说法
此类型的诈骗案件
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
被告人往往刻意散布与领导有紧密联系
能帮助他人“办事”的虚假言论
营造出自己“社会能人”的人设
被害人苦于找工作处处碰壁
听信被告人有关系有能力之类的谎言
将不菲的办事款项交付
最终造成自身的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不管是找工作或是上学,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办理,避免掉进诈骗陷阱。
文章来源:天津高法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