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越来越多的无人机
飞入“寻常百姓家”
因为有着便捷小巧
灵活好操控的优势
无人机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
无人机在出厂时
都会在机内加入
限高、禁飞区等限制
以保障公共安全
但是有些人动起“歪脑筋”
钻研破解之道
结果却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
下面,一起来看看
金堂县人民法院
审理的这起案例
01.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利用相关程序、工具,先后为多人破解无人机禁飞程序,使无人机能在禁飞地区进行飞行操作,并从中获利,后果严重。
金堂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没收相关作案工具。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违法所得。
02.
法官说法
哪些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法官提示
科技的进步带来更多的自由,但所谓自由,不是随心所欲。不按规定登记、飞行无人机,也可能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遵守规定、不踩底线,才能真正“自由自在”地飞行!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文章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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