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代缴水电费
竟沦为诈骗“帮凶”?
代缴水电费
竟然与“洗钱”挂钩?
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卢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通过分销接单,给客户代理水费、电费、电话费、燃气费等充值业务(俗称“跑分”)。
期间,卢某使用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帮助上线实施上述充值“跑分”行为,获利1万元,涉案支付结算工具的资金流水达127万余元,其中涉诈金额6万余元。
8月31日,警方顺着用电户号找到充值客户,后通过充值客户提供的信息将卢某抓获。审理过程中,卢某主动缴纳违法所得1万元。
法院审理
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卢某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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