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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同居7年的恋人选择分手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2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4次举报

相爱的恋人能够携手共度一生,是爱情最美的模样。即使无缘走到最后,也希望能相互理解,平静地道一声“再见”。然而,月有阴晴圆缺,世事变化无常。今天的故事就从一对同居7年最终分手的恋人讲起。

1

未果的婚事


2011年,23岁的小琳与同龄的小武相遇,一见钟情的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经历了5年的恋爱中长跑,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两人开始筹备婚礼,期间还购置了一套婚房。房屋登记在小武一人名下。


然而,事情并没有朝着大家所期望的方向发展。2018年,在两人恋爱的第7个年头,双方止步于婚姻殿堂前


“再见”容易,“两清”却难。由于双方同居时间较长,经济上不分彼此,尤其在筹备婚事、购置婚房的过程中,小琳多次转账给小武。如今既然已经分手,小琳希望分割婚房,并要求小武返还存入其账户的60余万元现金


2

反目的恋人


由于双方在财产分割上未能达成一致,小琳将小武告进法院。


小琳认为,因为她是外地户口,在上海没有购房资格,购房时又没有领证,所以才将房屋登记在小武一人名下,但实际上双方是为了结婚共同购房,部分费用也由她支付。


对此,小武并不认可。他称,因其父亲有一套房屋动迁,而动迁款到账晚于他购房,才由小琳垫付了部分房款,此后他已部分归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为共同购房,因此判决小武返还小琳为购房垫付的资金,并根据双方账目往来进行了折抵,判决小武给付小琳19万元


判决后,小琳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3

“隔空”的和解


案子到了我们合议庭后,我们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能否认定小琳与小武是同居期间共同购房,而这需要结合证据从购房目的、资金来源、购房过程等方面对共同性进行判断。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还了解到,小武打算在本案审结之后再就返还彩礼起诉小琳,但双方财产纠葛已持续4年,目前也各自有了新的生活,与判决相比,我们更希望双方给彼此留下的伤痕少一些


为此,我们建议双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纠葛一揽子调解,他们深思熟虑之后,表示愿意坐下来谈一谈。

由于小琳已离开上海且正值疫情期间,我们通过智慧法院APP开展在线调解,从在案证据、双方利益权衡等各方面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由小武一次性给付小琳30万元,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至此,这对反目的昔日恋人“隔空”言和释怀,长达4年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官说法

【1】我国《民法典》仅对被确认无效、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作了规定。

【2】实践中,由于同居关系有别于合法婚姻关系,一般而言,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

【3】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有协议则按协议处理;

【4】没有约定的,如果能够查明出资比例则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

【5】如果已经产生混同难以区分贡献大小,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文章来源: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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