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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令营教官猥亵儿童!法院:判刑并禁止从业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4次举报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在某地教育培训机构任夏令营教官,2022年7月31日,被告人孙某在训练基地带领学生参加夏令营活动时,于当日中午及下午,先后两次对夏令营学生小红进行猥亵。案发后,经被害人家属报案,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

嘉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孙某作为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当众对参加夏令营活动的被害人小红实施猥亵,案发时被害人小红不满十二周岁,对被告人孙某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孙某利用职业便利猥亵儿童,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其从事相关职业的禁止性规定。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同时,为防止孙某刑满后继续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潜在威胁,法院还依法宣告从业禁止,禁止被告人孙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官说法

1.什么是从业禁止?
答:从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利用职业便利或违反职业特定义务实施特定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以预防其再犯罪的法律措施。这种措施,是刑法从预防再犯罪的角度针对已被定罪判刑的人规定的一种预防性措施,属于非刑罚处罚措施。

2.违反从业禁止的法律后果会怎样?
答:违反从业禁止的法律后果,从业禁止具有强制性,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必须遵守,如果违反从业禁止的决定,情节较轻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以刑罚。

“从业禁止”的适用,充分体现了刑罚的惩治和预防作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一旦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实施相关犯罪,将可能丧失继续从业的资格,有利于从根本上限制其再犯能力,对约束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法院将继续对性侵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相关犯罪行为,最大限度筑牢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防护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律师提示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5】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6】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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