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在某地教育培训机构任夏令营教官,2022年7月31日,被告人孙某在训练基地带领学生参加夏令营活动时,于当日中午及下午,先后两次对夏令营学生小红进行猥亵。案发后,经被害人家属报案,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嘉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孙某作为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当众对参加夏令营活动的被害人小红实施猥亵,案发时被害人小红不满十二周岁,对被告人孙某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孙某利用职业便利猥亵儿童,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其从事相关职业的禁止性规定。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同时,为防止孙某刑满后继续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潜在威胁,法院还依法宣告从业禁止,禁止被告人孙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从业禁止”的适用,充分体现了刑罚的惩治和预防作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一旦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实施相关犯罪,将可能丧失继续从业的资格,有利于从根本上限制其再犯能力,对约束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法院将继续对性侵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相关犯罪行为,最大限度筑牢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防护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律师提示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5】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6】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山东高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