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9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凡哲浩集资诈骗案,对凡哲浩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凡哲浩为谋取非法利益,实际控制上海大观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上海克莱枫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公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以上公司合并简称为“大观系”公司)。其间,“大观系”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违反私募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各类基金、理财产品名义,采用招揽客户、口口相传等公开宣传手段,以承诺10%左右的年化收益率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储金在线、季度盈等产业基金、直融、债权类、股权类等多种理财产品。后凡哲浩明知“大观系”公司资不抵债、兑付资金存在缺口,仍通过虚构项目标的、资金用途等欺骗方式募集资金,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公司经营支出等。至案发,“大观系”公司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31亿余元(以下所涉币种相同),其中17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至案发造成1,000余名被害人损失13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凡哲浩作为“大观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凡哲浩的集资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1】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2】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3】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文章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