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了学校50余万公款
竟然是为了去做“兼职”
究竟是什么“工作”需要这么多钱?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2022年3月份的一天,寇某某收到一份“刷单返佣金”的邮件,其按照邮件提示加入微信群开始做刷单业务,第一单任务成功后赚取5元佣金。
寇某某见有利可图便按照对方指引继续做任务,但从第二单开始,对方非但未返佣金反而以各种理由引导其继续刷单,如“任务单数未完成” “结算出现异常情况需要充钱解冻”等。寇某某向对方提供的账户转账2万余元后,对方仍催促寇某某继续转钱,否则转过去的资金将被永远冻结。
作为学校出纳员,寇某某情急之下,陆续从学校公户中提取52万余元转入对方提供的账户,直到快下班时,寇某某家属得知此事后报警,寇某某方才如梦初醒、惊觉被骗。
事后寇某某称当时头脑被对方接踵而来的信息炸弹轰炸的一团糟,不能正常思考,就像被洗脑了一样停不下来。
被告人寇某某因挪用学校公户资金52万余元被指控挪用资金罪,获刑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被告防骗意识不高、贪图小利掉入诈骗陷阱令人同情,但当事人擅自挪用单位资金,即使事发后在最短时间内筹集资金全部退还,仍然难逃法律的制裁,前途与事业毁于一旦,令人叹息。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公民,要时刻牢记刷单就是诈骗,切勿相信网上类似“免费送”“轻松兼职赚大钱”“足不出户、日进斗金”的广告,相关网站和链接切勿轻易点击,一旦发现被骗,保存好对方的电话号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资料,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律师提示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来源:临沂市罗庄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