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钱和小李相恋多年,感情很深,一度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恋爱期间,小李因资金周转困难两次向小钱借款9万余元,虽出具了借条但未载明还款日期,小钱也一直未要求小李还款。
小李,既然咱们分手了,请你把我当时借你的9万元还我。
你那些红包是赠与,但是9万元是借款,你赶快还我。
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后,小钱万般无奈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法院调解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被告做工作,被告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被告小李表示是向原告小钱借过钱,但是在恋爱期间,其也为原告花过很多钱,每逢节日大额红包更是从未缺席,自己现在真的是经济困难,请原告也考虑这些因素让其少还一些。得知被告想法后,承办法官又积极做原告的工作。在多次线上线下调解之后,小钱同意小李只需归还8万元,也不要求小李支付利息。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法官说法
明确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仅要有借贷双方真实的金钱往来,如转账等借款交付行为,还应当有双方真实的借款合意。即便是在恋爱期间,若确系借款,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返还。
在恋爱中,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 双方相互给付财物的情况非常普遍。但作为有理性的成年人,一定要分清楚彼此之间经济往来的具体性质,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和筹码,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在处理大额财物时,要谨慎对待,并可作出相应的书面约定,避免事后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来源:花山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