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挣钱一次性业务代办理”
浏览招聘群时,这几个大字突然印入小王的眼帘。最近这段时间,小王可是愁坏了,虽然自己年纪轻轻开了一家中介公司,但是效益不好,缺钱得厉害,员工工资也发不出来了。看到“快速挣钱”几个大字,小王果断添加了周某微信。周某告诉小王,只要介绍别人办理银行账户并把该账户交给他使用,每介绍成功一人,会给他500元到1000元不等的提成。
小王听后,立即介绍同样缺钱的同乡老李办理了A公司银行账户,并把该账户交给了周某。经查,2022年1月,老李办理的A公司银行账户接受上游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账达人民币112万余元,进账流水达人民币421万余元。
司法处理 2022年9月,崇明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小王、老李审查起诉。考虑到他们二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情节,同时本案犯罪手段为提供对公账户,存在隐蔽性强、危害结果大的情形,故崇明检察院建议判处小王、老李二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最终获法院生效判决支持。 检察官有话说 对公账户,原是用于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结算的专用账户,然而近些年来,不少不法分子利用对公账户资金流动便利、流动资金量大且隐蔽性强的特点,违法买卖大量对公账户,对公账户沦为电信诈骗和洗钱团伙的高级“犯罪工具”,兜售对公账户也成为了电信诈骗黑市的一条专门产业链。相较于非法买卖“两卡”而言,收买对公账户往往会给予他人更加丰厚的报酬,更易引诱低学历、低阅历的人群违法犯罪。 本案就是一例较为典型的违法注册公司、售卖对公账户而构成帮信犯罪案例。两个被告人系同村熟人关系,因被不法利益蒙蔽、法治观念单薄,互相介绍违法违规注册公司,提供对公账户,最终付出惨痛代价。不仅如此,根据崇明检察院过往办理的案件来看,部分银行客户经理等高学历人群也会为了完成业绩、获取利益选择铤而走险,最后追悔莫及。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以身试法,买卖、租借对公账户涉嫌违法犯罪,切莫贪图非法利益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崇明检察
